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

长信科技(300088):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3-05-12 23:06:19 来源:中财网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


(资料图)

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信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新显”)43.86%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长信新显主要从事新型触控显示模组器件、超薄液晶显示面板、超薄玻璃盖板(UTG)等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长信新显所处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下的“显示器件制造行业”(行业代码:C3974)。长信新显所处行业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要求,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第五条所列的不支持在创业板申报发行上市的行业类型。同时,长信新显与公司处于同行业。

因此,本次重组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为 5.1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标签:

Copyright   2015-2022 人人质量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8023326号-36   联系邮箱:8557298@qq.com